丛斌

(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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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斌, 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山东文登人,1974年参加工作,1991年加入九三学社。
现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监督委员会副主任,河北医科大学副校长、法医学院院长。教授、主任法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 [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3] 
 
中文名
丛 斌
民    族
汉族
出生地
山东文登
出生日期
1957年7月
毕业院校
中国社会科学院
政治面貌
九三学社社员

丛斌人物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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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至1978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连队卫生员、通讯报道组组长。
1978年3月至1982年12月就读于河北医科大学医学系,获学士学位。
1983年至1986年历任河北医科大学党委宣传部编辑、病理教研室助教。
1986年至1989年就读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原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其间,1984年至1985年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原西安医科大学)全国法医高级师资班学习。
1989年至1995年历任河北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助教、讲师、副教授。其间,1994年赴日本信州大学医学部法医学专业作访问学者。
1995年至1999年历任河北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教授,实验动物学部副主任、分子生物学研究室主任。
1995年至1998年就读于河北医科大学病理生理学专业,获博士学位。
1999年至今历任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部主任,研究生学院院长、法医学教研室主任,副校长、法医系主任,法医学院院长。
2010年至今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其间,1985年至1988年就读于中华律师函授学院;198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88年至2003年任兼职律师;1994年至1996年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 [1]  [4] 
2018年3月,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九三学社第十一、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常委,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监督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北省第四届委员会常委、副主委,第五、六届委员会主委。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北省第八届政协常委,第九、十届政协副主席;石家庄市第八届政协委员。 [5] 

丛斌任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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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7日,九三学社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闭幕,会议期间举行的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由47人组成的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和新一届九三学社中央领导班子,丛斌当选副主席、常委。 [6-7]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丛斌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 
2018年3月1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3] 

丛斌主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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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斌教授一直从事病理学法医学分子生物学教学及科研工作。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河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3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10余篇,出版专著《法医血型血清学问答》等2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2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3项。曾获河北省科技十大杰出青年、河北省改革开放20年百名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贡献奖、十佳民主党派成员等荣誉称号和团中央授予的全国跨世纪建昊奖学金。荣立省政府二等功一次。河北省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人类基因组D1S80(pMCT118)及D17S30(pYNZ22)位点VNTR多态性研究
该研究成果在国际上首次报道了河北汉族人群D1S80及D17S30位点基因频率分布情况,为河北省内法医学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国内法医学及遗传学研究提供了汉族人群基因频率分布的基础数据。该研究成果达到当代国际法庭科学研究的相同水平。该研究成果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00年)。 作为主研人完成的<<猪囊尾蚴cDNA文库的构建与人、猪囊虫病诊断用抗原的合成>>课题在国际上首次采用基因重组技术构建了猪带绦虫囊尾蚴cDNA文库,并从中克隆了4个可用于人猪囊虫病免疫诊断用高度特异性的编码基因,为诊断用抗原的克隆、免疫保护性抗原即疫苗的筛选以及有关绦虫分类、遗传、表达调控等分子水平的研究打下了基础;在国际上首次证实λcC1基因为囊尾蚴特异性表达基因,并分析了其调控机制,为解释寄生虫抗原的多态性以及强保护力疫苗的研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国际上首先建立了以融合蛋白为抗原诊断人、猪囊虫病的简化Westernblot发,为人、猪囊虫病免疫学诊断提供了高于粗抗原、高特异性、高灵敏度的和简便易操作的新途径。该研究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998年)。

丛斌人物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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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创造”枪下留人的奇迹
曾经峥嵘岁月,丛斌两次“创造”了枪下留人的奇迹。1992年,河北省保定市发生了刘小楷“开枪杀人案”。丛斌接到此案时,二审已经判决刘小楷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枪弹的机械原理,丛斌认定这只是一场意外。“刘小楷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与身份不明的持枪人争夺枪支,在这一过程中,枪支走火致持枪人死亡。”丛斌的意见被最高法院采纳,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现场枪支所作的技术鉴定,与其判断完全一致。
还有一次更加惊险,是在罪犯即将被执行枪决的前夜。1991年,丛斌代理一起精神病患者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某大城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非精神病,但凭着多年的鉴定经验,丛斌认为鉴定结论有误。然而,当他将辩护意见上交办案机关时,死刑判决已被核准,死刑令已经签发,准备第二天执行枪决。丛斌赶往火车站,在已经停止检票的情况下登上从石家庄开往北京的列车,不想赶到最高法院门口时,已经是下班时间。
丛斌对着纷纷走出大门的法官高喊:谁是刑一庭华北组的审判人员?一位50多岁的女同志接待了他。40分钟后,最高法院作出了暂缓执行死刑、重新鉴定的决定。此后,北京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组织国家级精神病专家对该罪犯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是其确有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