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冶口这份资料包括4份合同: 一、明朝隆庆三年1月,冶口村丛贤、丛祯将小店一块地卖给江应奎;隆庆三年3月丛宿、丛鸾将小店另一块地卖给江应奎。崇祯十六年,江应奎的孙子江孟吉、曾孙江大乾,将两块地退卖给丛贤丛祯丛宿丛鸾的后代丛继善,丛继善无力耕种,于顺治二年将地原价转卖给丛氏族长丛思敬等。 二、顺治二年,丛大为、丛大猷、丛荫坤、丛仪凤、丛中莲、丛思敬等人共同约定,从丛继善手里买来的小店庄田的土地收租,作为全族春秋祭祖的费用,由各支轮流管理,永为定例,如有失误者,以不孝论罪。 二、顺治十四年4月,丛虞元买到冶口村丛茂松兄、丛芬侄、丛芳侄的田产和房屋,但由于钱没凑够,于是丛虞元以原价转卖给族侄丛文木。 三、江大龙在丛氏小店祖茔后面有块耕地,地界不明,经勘定后,确认是丛可植的田地,康熙十三年10月,江大龙情愿将该地退还给丛可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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